台灣資深潮流人黃克誠,利用翻玩(Bootleg)的概念,用人像重新設計世界知名的時尚品牌的LOGO,像是LV、GUCCI、YSL、BURBERRY、HERMES、CHANEL SARL,設計出一系列的服飾商品,並且將這些商品交由有合作關係的北市東區知名翻玩潮牌MF BY G.C.D.C旗艦店銷售,其中LV發現認為這些印有LV的服飾商品已涉及侵害該公司的商標權,因此對黃克誠及MF旗艦店的顏姓負責人提出告訴(註1)。
類似的情況,在早年的嬌蕉包案亦引起不少社會輿論的爭議,究竟對於藝術創作者而言,如何掌握「翻玩」的創作精髓,表達言論自由,又能同時避免侵犯他人商標權?
2014年,曾有創作者將香奈兒的著名雙C商標做成溶化狀使用在包包鎖扣上,形似流淚、掉漆支貌(掉漆實心鎖扣),並宣稱自己是主打萬聖節風格,以詼諧方式戲謔香奈兒品牌。本案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無混淆誤認之虞,故判被告無罪,但到了第二審智財法院則改判被告有罪(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3號判決),並指出:
所謂「商標之戲謔仿作」(parody),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然商標法本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而制定,商標權人經由商標之使用及商標權之保護逐漸建立其品牌價值,且相關消費者藉由商標之識別性而得以區辨各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是商標權涉及商標權人之利益與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公共利益,如欲允許「商標之戲謔仿作」,模仿知名商標的商標必須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二對比矛盾之訊息,且應以「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予以衡平考量。
被告雖辯稱消費者看到「掉漆實心鎖扣」圖樣理應會會心一笑,明白清楚扣案提包之「掉漆實心鎖扣」圖樣係為戲謔圖樣(世界品牌知名商標怎會掉漆)云云,縱可認屬「詼諧之娛樂性質」,然其「所欲表達與商標所建立的形象相反或矛盾的訊息為何」?未見被告具體之表明,難認「掉漆實心鎖扣」圖樣與表達性作品具有最低程度的關聯,無從判斷其有何「文化上貢獻或社會價值」而具有犧牲商標權之保護必要性,「實屬一商業上搭便車行為」。故被告此部分抗辯,並非可取。
由此以觀,翻玩創作者在創作時,必須注意下列幾點,才能避免被法院認定是商業上的搭便車行為:
1. 模仿知名商標的商標必須具備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
2. 清楚表達創作內容與商標所建立的形象相反或矛盾的訊息:
透過說故事的方式,讓大眾及法院更能清楚明白藝術價值與創作目的,且創作內容須與原商標形象相反或矛盾。
3. 創作內容須具備文化上貢獻或社會價值。
此外,戲謔仿作之商標如被認為是商業上的搭便車行為,除構成商標侵權行為,須擔負商標法上相關民刑事責任外,另可能因有違公平競爭之本質,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須負同法第42條之行政責任。
💕做好IP事前規劃讓你不挨批
註1:創意變調!潮牌MF翻玩LV 設計者、負責人雙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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