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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新規定:一次交付三個帳戶、出售帳戶的刑責
我國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訂增設第15條之2第3項(113年7月31日修法變更為第22條第3項)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將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戶提供或交付他人使用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Tai Jack
1月1日
讀畢需時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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