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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的醫療鑑定卡關難題

前言:醫療鑑定在醫療過失案件中的核心地位

 

醫療鑑定作為醫療過失案件中判斷醫事人員責任歸屬的重要工具,對於保障病患權益及促進醫療品質具有關鍵作用。依據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僅在「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範圍」時,方負民刑事責任。然而,醫療行為本身具不可預測性、專業性、錯綜性等特點,醫師在執行醫療行為時是否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範圍,因涉及醫學上專業標準,實難由病患一方直接舉證證明,或由非醫學背景出身之檢察官、法官逕為判斷。從而,實務上向來仰賴醫療鑑定之結果作為事實認定之基礎,亦是兩造訴訟上的攻防重點。


一、刑事訴訟法修法重點


為因應醫療糾紛案件之複雜性與鑑定需求,我國刑事訴訟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第206條規定後,要求書面鑑定報告如未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者,則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並接受詰問;修正後第208條第2項,亦要求機關鑑定下實際實施鑑定或審查之自然人,應於書面報告中具名。此一制度設計旨在強化鑑定的證據能力、保障當事人對質詰問權,提升鑑定程序之透明度與信賴度。然而,儘管新法明確要求具名鑑定,實務運作卻屢屢遭遇瓶頸。

 

二、醫審會不願具名鑑定的實務困境


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依醫療法第98條係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所設醫療事故鑑定審議會(以下簡稱「醫審會」)作為依法令具有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等業務之機關。依衛福部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第5點,醫審會收案後會先交由初審醫師審查,研提初步鑑定意見,再提交醫事鑑定小組會議審議鑑定,作成鑑定書,故而應具名之人應為實際審議、作成鑑定書之「委員」[1]。然醫審會委員於修法後卻因畏懼得罪同行或病患家屬、須承擔法律責任等潛在顧慮因素,不願具名出具報告,進而造成大量醫療糾紛案件在偵查或審判階段停滯不前,據報載全國截至2025年5月底約有700餘件醫療糾紛卡關中[2]。

 

三、衛福部推動的醫療意見試辦計畫


因應醫界顧慮,衛福部自2025年5月1日起試辦「醫療專業意見書」制度,由專家匿名審閱案件資料並彙整意見,供檢察官作為初步研判參考[3]。此舉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無鑑定可用之困境,亦提供醫界一相對低風險之參與方式,如同修法前只有顯示衛福部的機關名稱,實際鑑定之人不具名,故可作為偵查階段檢察官初步判定有無重大犯罪嫌疑,決定案件起訴或不起訴之參考依據。


然而,一旦刑事案件起訴,進入審判階段,當事人仍須注意該醫療專業意見書並非法定證據方法,原則上並不具證據能力,無法取代刑事訴訟上具名、可供交互詰問之正式鑑定意見。若僅憑此提起公訴,法院仍可能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被告無罪。

 

四、法定例外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審會以外之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例如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中華民國醫療爭議諮詢及鑑定協會、台灣急診醫學會等機構均願接受法院囑託鑑定[4] 。


惟透過醫審會以外之機關進行鑑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須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或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機構或團體所實施之鑑定,方得例外作為證據,而無庸再由鑑定人到庭說明並經過交互詰問。縱然如此,因同條第2項規定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仍應於書面報告具名,故此舉是否足以消除鑑定醫師之壓力,從而願意擔任醫療糾紛案件之鑑定機關,恐有待後續觀察。


本文以為,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於第3項例外情形存在時,亦應排除具名規定之適用,因此時當事人已無法行使交互詰問權,如仍要求醫師具名於書面報告,恐無端增加鑑定醫師之心理負擔,難以徹底打消醫界之顧慮。

 

五、結語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修法固然提升了鑑定程序的程序保障與證據可信度,但其對醫療鑑定實務的衝擊亦不容忽視。醫審會拒絕具名鑑定,已使司法制度設計與實務操作上出現明顯扞格。本文以為,未來唯有從法律制度改革、獎勵誘因設計與醫界宣導三方面共同努力,方能建立一套既符合法治要求、又獲醫界支持的醫療鑑定機制,實現司法正義與醫療安全的雙重目標。


值得一提的是,有關上開交互詰問及鑑定人具名之要求,僅適用於我國刑事案件,至於醫療民事案件目前仍可照常由法院囑託醫療院所進行機關鑑定,僅以機關名義出具鑑定報告即可,亦不適用具結等人證之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40條)。



參考資料


1.司法院,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2025 年 05 月 12 日: https://legal.judicial.gov.tw/FEXE/data.aspx?ty=E&id=FE390010


2. 知新聞,專訪700醫糾案卡關!全因醫師拒具名鑑定,司法官曝心聲求解方,2025 年 05 月 30 日: https://knews.com.tw/news/D00EEF1837736F1F619D617F3422A566



4. 同前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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