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分享】蝦密?!!這樣也可能被認定成販毒: 吃不完的藥品不要隨便給別人
- Tai Jack
- 5天前
- 讀畢需時 3 分鐘
近期律師協助處理一件涉及藥品轉讓與網路販售的刑事案件。案情看似日常,卻牽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的重罪風險;最終,在律師協助下順利幫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本案也提醒大眾:隨意轉讓手邊的處方藥給他人,都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切勿心存僥倖。
一、案件背景:將安眠藥轉給親友
黃姓民眾因失眠問題,自醫院取得處方安眠藥「利福全」。某日,同居親屬陳女說朋友有失眠問題想要安眠藥,黃民順手將自己從醫院取得的藥物拿給陳女;然而,陳女卻將該藥品拿到網路群組中轉售,並剛好遇上警方釣魚偵查。
檢警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第8條第4項,分別以轉讓、販賣第四級毒品罪對黃民、陳女展開偵辦,兩人可能面臨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然而,經本所辯護後,檢察官最終認定黃民不構成犯罪。
二、勝訴關鍵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需行為人「主觀上知悉為毒品」始能成罪
本案辯護要點之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4項,被告必須意識到自己所轉讓的物品屬於第四級毒品,才會成立犯罪。律師指出:
被告為身心障礙者,教育程度不高,難以閱讀及理解藥袋警語
不具備分辨藥物是否為管制藥品的能力
被告主觀上欠缺「故意」要件
所幸檢察官採納律師意見,認定其並無直接或間接故意,不構成本罪。
(二)過失行為仍可能構成藥事法第83條過失轉讓禁藥罪
本案另涉及《藥事法》第83條過失轉讓禁藥罪。對此,律師指出:
藥事法第83條第3項(過失犯)僅處罰既遂,不處罰未遂犯。
本案為警方釣魚偵查,被告尚未真正完成轉讓行為,屬於過失未遂,不在藥事法第83條之處罰範圍。
檢察官亦採認律師意見,因被告身心障礙且不識字,無法辨識藥物性質,主觀上欠缺故意;又因警方釣魚導致行為僅屬過失未遂,屬於法律上「不罰」的類型。
然而,本案也突顯出民眾對於管制藥品及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法的法治觀念,恐有進一步加強宣導的空間。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只管毒販!隨意轉售管制藥品也可能觸法
許多民眾誤以為毒品罪只會出現在毒品交易或街頭買賣中,但事實上,若所謂「藥品」是管制藥品(例如安眠藥、鎮靜劑),轉讓、贈與、代買甚至替他人領藥,都可能涉及毒品罪或藥事法責任。
俗話說「是藥三分毒」,管制藥品與毒品的區別往往只有一線之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範的第四級毒品多為具濫用性、依賴性的精神藥品,但其中也涵蓋醫療院所經常開立的處方藥,包括:
安眠藥:如常見的佐沛眠、煩寧、利福全、史蒂諾斯(Stilnox)、安定文(Ativan)[1]
癲癇用藥: 巴比妥
感冒藥、鼻塞用藥:麻黃素相關製劑,例如大家常買的日藥大正百保能,就含有鹽酸甲基麻黃鹼,及第三級毒品二氫可待因之成分[2](台製有改良過,剔除此類爭議藥物)[3]。
止痛藥物:易克痛、痛安錠等含有麥角胺(Ergotamine)成分之藥物
上述管制藥品,若隨意轉售或轉讓,即可能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販賣或轉讓毒品罪。
即使並非管制藥品,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針對禁藥之製造、輸入、販售、轉讓仍設有一般處罰規定,例如先前有民眾趁出國旅遊時購買「褪黑激素」(melotonin)回國轉售給其他親友使用[4],即因此被依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起訴。
四、法律小叮嚀
一般民眾若隨意轉售手邊的處方藥物
可能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販賣毒品罪(刑期5年以上之重罪)
即使只是「過失」,仍可能依《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釣魚偵查在此類案件中很常見
若有多餘藥品,請交回醫療院所,不可自行處置
任何處方藥都應由本人憑合法處方取得
管制藥品不得轉售、交換、轉讓、從他國輸入境內、亦不得替人代買
如您或親友有遇到類似狀況,或需法律協助,歡迎洽詢本所。本所將以專業與經驗協助您降低刑事風險,保障自身權益。
參考資料:
[1]衛生福利部,管制藥品知多少?用藥知識不可少!
[2]公視新聞網,日本感冒藥含「可待因」藥師提醒在台屬管制藥物
[3]衛署藥製字第027902號
[4]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含melatonin成分產品之管理原則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