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刑事上訴,不一定是好事!
- Tai Jack
- 7月31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許多人在收到不利的刑事判決後,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要上訴!」
但你知道嗎?在刑事案件中,「上訴」其實是一把雙面刃,不見得一定對自己有利。
🔍常見誤解:「不甘心,就一定要上訴」「有上訴就有再減刑的機會!」
✅ 但實務上,許多案件一審判決較輕,上訴後反而被加重刑度!
✅ 誤解原因: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設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刑事上訴可能的風險包括:
❗檢察官上訴時,上訴審法院可加重刑度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換言之,若由檢察官提起上訴,或被告、檢察官同時提起上訴時,上訴審法院仍有權改判更重的刑責。
❗上訴審法院認為原審適用法條不當
原本只針對部分犯罪成立與否提出上訴,結果整體案件在上訴時被重新評價,可能出現更不利的結果。例如被告原本只是詐欺罪的幫助犯,結果上級法院審理後認為應論以共同正犯,或符合其他加重要件(結夥三人以上/組織犯罪條例),即可能加重刑度。
❗原審依刑法第59條減刑的有利結果,可能被撤銷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換言之,如果原審已經依本條規定減刑,上級審如果主觀判斷被告並沒有可憫恕之情狀時,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認為原審適用法條不當撤銷之,改判更重的刑度。
❗拖延訴訟時間,增加精神與經濟負擔
上訴程序曠日廢時,當事人要面對更多開庭、律師費用與情緒壓力。
❗上訴審法院一旦諭知更重刑度,難以僅就量刑結果上訴第三審救濟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刑罰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故除非上訴審法院明顯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例如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始有濫用裁量權之違法,否則不得僅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參照)。
📌律師提醒:
✅ 是否上訴應審慎評估,包括:判決理由、證據強弱、量刑輕重與檢察官是否也提起上訴
✅ 有時候,接受一審的輕判可能比貿然上訴更有利
✅ 上訴前請務必先諮詢律師,分析勝算與風險,做出最有策略的決定
🗣️如果你或親友正面臨刑事判決,不確定是否該上訴,歡迎私訊律師討論,
別讓「不甘心」變成「更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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