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如何運用生成式AI模仿吉卜力畫風?——從法律角度看生成式AI背後的肖像權與智慧財產權議題
- Tai Jack
- 3月30日
- 讀畢需時 5 分鐘
近年來,生成式AI(Generative AI)的快速發展,讓人工智慧能夠創造出令人驚艷的圖像。其中,ChatGPT與其相關的AI圖片生成技術能夠模仿不同藝術風格,如備受喜愛的吉卜力畫風。然而,這類技術在應用時,也涉及到肖像權、智慧財產權及合理使用的法律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AI如何模仿吉卜力畫風?
ChatGPT本身雖然是基於自然語言處理(NLP)的模型,但它可以與對抗式生成網路(GAN, Generative Adversarial Networks)或擴散模型(Diffusion Models)結合,來進行AI圖片生成。此等技術透過預先分析大量的訓練數據,學習特定畫風的色彩搭配、線條風格及背景細節,進而創造出極具吉卜力風格的圖像。
舉例來說,當用戶輸入指令「請生成一張吉卜力風格的小鎮場景」,AI會根據學習到的視覺特徵,生成符合吉卜力動畫風格的圖像。然而,此種應用若涉及受智慧財產權所保護的元素,如直接模仿宮崎駿電影中的角色或場景,就可能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創作風格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
基於著作權法下的「思想表達二分原則」(Idea-Expression Dichotomy),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的表達,而不保護抽象的思想或概念。這一原則確保了藝術風格、手法、主題等抽象內容不受著作權法約束。例如,某畫家獨特的筆觸或色彩運用,雖然可識別為其個人風格,但若他人以相似風格創作新作品,則不構成侵權[1]。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法院在2003年Satava v. Lowry[2]案判決中即指出,僅僅模仿藝術風格(如某種雕塑風格)不足以構成著作權侵害,除非包含受保護的獨特創作元素。同樣地,吉卜力風格作為一種藝術表現形式,本身並不受版權保護,然而,若AI生成的圖像過於接近某個受保護的角色或場景,則仍可能構成侵權。因此,在運用生成式AI時,應特別留意避免與受保護作品過度相似,以減少法律風險。
肖像權問題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法律AI議題是肖像權。當AI被用來生成真人頭像,或是透過照片轉換技術將真人照片變為吉卜力風格時,均可能侵害個人肖像權。例如將電視劇甄嬛傳中的劇中人物,轉換成吉卜力風格;或將劇中人物加上各種奇異的特效,配合自創內容改編劇情對話等,均可能侵害演員本人的肖像權。根據各國法律,個人對自己的肖像通常享有一定的控制權,未經同意的使用或商業化行為可能侵犯當事人的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肖像權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因此不適用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原則(fair use doctrine)。依據我國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於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下,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另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侵害他人肖像權是否得以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關鍵在於侵害情形是否滿足「情節重大」之要件。
所謂「情節重大」,參考司法實務見解,應從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量。倘被害人為公眾人物,因其肖像本身即具有一定之經濟上價值,未經同意即將其照片供作營業上使用,當屬情節重大無疑;被害人雖非公眾人物,然如使用照片之場所不當有損被害人之名 譽,或使用照片之目的非出於良善,其目的係為將被害人之照片當作 負面教材使用,應認其情節亦屬重大,而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勞簡上字第 6 號判決參照);又如未經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使不特定人可能將系爭肖像無限轉載、傳輸及任意剪接、修改,致肖像權人處於擔心系爭肖像是否會遭人利用或遭塗改後轉傳之狀態,並導致其家庭失和者,該侵害肖像人格權之情節,即不可謂不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1653 號判決參照)。因此,在AI創作時,若涉及真實人物肖像,應謹慎取得授權,避免法律糾紛[3]。
AI創作成果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吉卜力畫風雖然是一種藝術風格,但吉卜力製作的角色人物仍受著作權及商標權所保護。例如,生成一個「與龍貓極為相似的角色」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為避免法律風險,企業或個人若希望運用AI技術進行吉卜力風格創作,應考慮採取合法方式,例如購買授權素材、使用開源風格資料集,或與創作者合作,並應進行事後校對,以確保作品符合法律規範。
此外,使用者利用AI創作之成果,是否能受到著作權保護? 此問題必須區分情形而論,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見解,原則上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創作完成之智慧成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無法享有著作權。但若其創作成果係由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創作的參與,機器人分析僅是單純機械式的被操作,則該成果之表達的著作權則例外由該自然人或法人享有[4]。
AI創作侵權的舉證難度
主張他人之著作抄襲自身著作,而構成著作權侵害者,應證明他人曾有合理機會或可能見聞接觸自身之著作,且其所主張抄襲部分,與主張權利者之著作構成實質相似。 然而,生成式AI使用者往往係透過下達指令的方式,讓生成式AI自由生成圖像,除非被侵權著作本身享有高知名度,否則被侵權人恐難以舉證證明使用者曾接觸其著作之要件。
同理,在侵害肖像權部分,因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為成立要件,若無損害,則行為雖違法,亦不發生損害賠償問題。是以,雖行為確屬侵害肖像權,但若肖像權人未能舉證證明此一侵害肖像權行為,對其造成何種損害,或造成其名譽有何受損,或受有何負面評價,致有情節重大者,則請求賠償侵害肖像權之精神上慰撫金,似難認有理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勞簡上字第 6 號判決參照)。
結論:善用生成式AI,尊重智慧財產權與肖像權
生成式AI帶來了創意與科技的結合,使得ChatGPT能夠透過對抗式生成網路模仿吉卜力風格,為藝術創作提供新的可能。然而,在應用這些技術時,也需要特別注意法律AI所涉及的肖像權與智慧財產權問題,確保使用方式合乎規範。
透過合理使用原則與取得合法授權,我們可以在享受AI創作樂趣的同時,避免法律風險,讓科技、創新與藝術得以和諧共存。
參考資料: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 1040120 號函。
[2]Satava v. Lowry, 323 F.3d 805 (9th Cir. 2003).
[3]法務部法律決字第 1000020440 號函。
[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07042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