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作家相片Tai Jack

[勞動法系列] 離開慣老闆的注意事項(下)

農曆新年假期剛剛結束,正是許多人離職尋找事業第二春的高峰期間。上回我們提到了離職的一些基本注意事項, 這回也繼續介紹應注意事項:

1. 職務交接: 需要等到公司招募新人才能走嗎? 公司可以說我交接不完整就扣我的薪資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釋第三點:「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交接事項原則上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一般而言除了公司財產及印鑑的歸還外,也包括工作業務的交接及檔案資料的移轉,通常只需將員工手邊進行中的專案進度報備,並配合主管指示移交給其他同仁即可(建議員工自行留下書面紀錄佐證),不須等到公司招募新人,離職後也無義務再繼續回覆雇主對於工作事項的詢問。


然而,如果雇主因為交接不完整而擅自預扣薪資,即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使企業可能面臨2萬至100萬元的罰鍰。


2. 競業禁止的規定: 注意公司有沒有提供合理補償

如果您是公司的中高階主管,公司規則可能會要求您在離職後一段期間內,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然而這樣的約定對員工而言,是對工作權的一種限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以下要件: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此外,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如果超過2年將自動縮短為2年;而合理補償的範圍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值得員工特別留意。



3. 避免刪除公司電腦資料及檔案

在實務上常見員工因一時氣憤,憤而在離職前將公司電腦檔案及業務資料全部刪除的情形,應注意這樣做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妨害電腦使用罪,而公司也有權依民事侵權行為請求員工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依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果檔案能透過硬碟復原,是否就不構成本條之罪呢? 恐怕此點在實務上仍有爭議,有判決認為只要有刪除行為即構成本罪要件,不須另外討論資料能否復原;也有判決認為,必須達到資料無法復原的程度,才構成本罪。


因此, 最好的辦法還是在離職前手下留情、冷靜行事,懷著一顆say goodbye的美好心情,頭也不回地,昂首闊步往你的人生下一篇章邁進。




#離職前靈魂暗夜,離職後雨過天青



2 次查看0 則留言

Commen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