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新年假期剛剛結束,正是許多人離職尋找事業第二春的高峰期間。 然而,分手應該體面,如何離職離的漂亮、離的合法更是一門大學問。
1. 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13及16條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應注意此處的預告期間,並未規定是工作日,因此例假日也包含在內,但離職當天不算在預告期間內。如果僱主同意更短的預告期間,當然可行,但如果僱主片面要求延長預告期間,則因可能延滯員工離職及尋覓新職之計畫,該部分約定將為無效。
另外要注意,預告離職日期屬於員工的單方權利,只要遵守上述預告期間的規定,無須另外再得到公司的同意就能生效(所以如果公司說要等簽呈通過才讓你離職,請直接忽視),建議員工離職時除了口頭通知長官外,也要保留相關提出離職的書面紀錄。
2. 年終獎金拿不拿?
許多公司的工作規則會約定年終獎金的發放條件為發放日員工仍在職者,這時應區分年終獎金的性質是經常性給與或恩給制而定,如果工作規則或僱用契約中有明文約定保障年薪14個月、保障年終等約定,此部分年終獎金即屬工資之一部,雇主有義務履行給付之義務。
反之,「恩惠性給與」即依據該員工當年度績效表現而給付,故原則上並不屬於工資的
一部份。就此,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換言之,只要是「當年底仍在職」,且「工作上並無過失」的員工,即對於企業該年度整體營收有所貢獻,雇主須給付年終獎金或紅利,事業單位非可任意不予發給(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588 號民事判決),但是雇主對於績效如何評估、計算,除非公司內規有限制,否則屬於公司自治的事項(也就是公司可以自行決定要給你多少錢)。
3. 聽說公司會偷偷把加班費從年終獎金中扣掉,那我平日該不該報加班?
建議還是要報加班,年終獎金計入個人所得稅之應納稅額,但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所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即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加班時數,一個月以46小時為上限)。
欲知詳情,請待下回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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